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18]17号
当事人 (姓名): 北京华都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义贤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字号、公民身份号码):91110116580869940E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145号
2018年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肉鸡养殖,2017年12月18日进鸡,目前存栏雏鸡30万羽。未报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 2018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听告字[20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2018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伍仟零肆拾元整(¥178504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北京华都种养殖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存款帐户银行以转帐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帐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49号,邮编1014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印章)